(2009)衢柯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章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章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390号原告:祝章彪,农民,省江山市峡口镇王家桥头村溪上8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劳动路95号。法定代表人:郑美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章彪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祝章彪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章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祝章彪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