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04-2号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3727-x)。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宁波××司。大楼内。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原告货款,双方纠纷消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9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财产保全费2110元,合计诉讼费5145元,由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宝 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