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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水利、陈水利与被告陈光武、楼华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与陈光武、楼华娟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利,陈光武,楼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陈水利,岩头镇岩三村,现住浦江县东苑小区万苑小区**号。被告:陈光武,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南街道七村大坞口4号。被告:楼华娟,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南街道七村大坞口4号。原告陈水利与被告陈光武、楼华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武、楼华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水利起诉称,被告陈光武于2009年1月14日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935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另悉,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93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由被告陈光武于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9350元。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陈光武、楼华娟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利与被告陈光武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3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楼华娟与被告陈光武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35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光武、楼华娟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光武、楼华娟归还原告陈水利借款人民币293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