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与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路××号。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王××。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