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与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路××号。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王××。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