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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康瑞琪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呼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呼沱村第八村民小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瑞琪。法定代理人王桂花,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康瑞琪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呼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红利,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四辈,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呼沱村八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常小四,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呼沱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四辈,该组组长。上诉人康瑞琪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瑞琪于2009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瑞琪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瑞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