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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至正新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州至正新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金塘镇汽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陈志芳,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州至正新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开发区龙溪北路766号。法定代表人:吕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至正新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湖强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