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75号原告: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