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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75号原告:陈××。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