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马建忠、寿加恩与寿加恩、陈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建忠,寿加恩,陈建忠,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1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马建忠。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寿加恩。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忠。被申诉人寿加恩、陈建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南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马建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3月25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