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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茅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稿)(2008)茅执字第386号十堰市张湾区土门小学:本院在执行湖北省丹江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该公司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约3500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你(单位)对其所负的债务,而应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清偿。如对履行该到期债务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办人:审���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履 行 到 期 债 务 通 知 书(2008)茅执字第386号十堰市张湾区土门小学:本院在执行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该公司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约3500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你(单位)对其所负的债务,而应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工程处清偿。如对履行该到期债务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