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图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吴青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图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徐建华。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宇,主任。被告吴青霞,其他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告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9年4月24日以本案原告徐建华可能存在金融借款合同诈骗嫌疑为由向图们市公安局报案,且图们市公安局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银镐审判员  于伟华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