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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敏、李红霞与袁铁山、李雪强、李雪朋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李红霞,袁铁山,李雪强,李雪朋,李雪琴,李静,刘祥峰,张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敏。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红霞。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铁山。委托代理人靳进才。一审被告李雪强。一审被告李雪朋。法定代理人张敏。系李雪朋之母。一审被告李雪琴。一审被告李静。一审被告刘祥峰。一审被告张保玉。上诉人张敏、李红霞与被上诉人袁铁山、一审被告李雪强、李雪朋、李雪琴、李静、刘祥峰、张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铁山于2008年7月28日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张敏、李红霞、李雪强、李雪朋、李雪琴、李静、刘祥峰、张保玉给付砖款34392元,互负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兰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张敏、李红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有   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张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   晓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