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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与展程物流有限公司、超捷远东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展程物流有限公司,超捷远东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9号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洪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燕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陈斌,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风桥镇西街200号。委托代理人:陈敏蓉,该公司销售经理,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20号2梯104室。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kingwoodlogistic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625号18楼。被告:超捷远东有限公司(dachserfareast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625号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超捷远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宁波贝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志庆审判���姚雪锋代理审判员张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