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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江峰租赁合同纠与傅江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江峰租赁合同纠,傅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35号原告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82号。法定代表人楼晓峰。委托代理人刘追平。被告傅江峰,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傅村。原告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傅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云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江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租赁车辆,至2008年2月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278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付清。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2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傅江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租赁车辆,至2008年2月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27800元,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5月31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金人民币278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偿付欠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义乌市礼宾车队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7800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