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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文利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委会及二组征地款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67号申请人陈文利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委会及二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文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存款662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民利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