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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汤××。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杨荷荣、沈××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以被告沈××与本案无关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撤回对被告沈××起诉。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