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汤××。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杨荷荣、沈××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以被告沈××与本案无关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撤回对被告沈××起诉。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