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利侠与杨华强、高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侠,杨华强,高云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王利侠。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杨华强。委托代理人:严利锋。被告:高云伟。委托代理人:竺建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侠诉被告杨华强、高云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443元,由王利侠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