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有根与罗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根,罗千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67号原告:余有根,驾驶员,省上饶市玉山县岩瑞镇新康村平风关53号。委托代理人:徐樟鲁,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千红,建筑包工头,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北一道599号巨化电化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有根与被告罗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有根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有根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千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余有根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