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叶华与宁波市北仑益友沙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华,宁波市北仑益友沙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叶华,北仑区小港街道沙头村居组36户。被告宁波市北仑益友沙场。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柴桥穿山交通码头。负责人:周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叶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益友沙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叶华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属的拆迁补偿款10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叶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市北仑益友沙场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3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新审 判 员 许XX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