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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贠乃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贠乃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旭光。(系原告之母)被告:贠乃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贠乃化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