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贠乃化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贠乃化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旭光。(系原告之母)被告:贠乃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贠乃化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贠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