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嘉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财富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