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嘉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财富广场××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张卫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