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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井××司与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井××司,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韩××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21-1号原告:嘉兴市××井××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唐××。委托代理人:俞××。被告: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商务写字楼××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徐×。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井××司与被告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韩××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韩××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准许其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已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09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解除冻结被告嘉兴市××丝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徐×、韩××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茆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