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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90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原告李甲为与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甲起诉称,2006年2月17日,被告李乙向原告李甲借款人民币65000元,利息7000元。2006年11月30日,又向原告借款45408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1740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7408元。被告李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该借款系父亲生前欠下的,借款事实,我愿意代替归还,并重新立下借条给原告的。因本人债务过多,每月愿支付给原告1000元。原告李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三张,证明被告李乙分三次向原告李甲借款的事实。原告李甲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李乙质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乙在庭审中提供还款收条一份,证明已归还3700元的事实。被告李乙提供的证据经原告李甲质证,原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本案二笔借款原系被告父亲李福兴向原告所借,李福兴死亡后,被告愿意替父亲归还,并重新分别于2006年2月17日、2006年11月30日立下二份借条,共计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17408元,其中含利息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了原告借款370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李乙出具给原告李甲的借条,虽然是被告父所欠原告借款,但被告父亡故后,被告愿替父还款,且归还了原告部份借款,原、被告间重新确立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被告应该返还。该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应剔除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37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份,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甲借款人民币106708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8元,依法减半收取1324元,由被告李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4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