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洪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杨洪根,居民,住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红丰新村173幢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9270838。委托代理人:沈根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800号。负责人:汤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根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根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根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洪根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