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水香与葛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香,葛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41号原告:张水香,又名张世香,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戴家村187号。委托代理人:曹顺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萍,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银龙,城区七里乡七里村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香与被告葛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香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香以与被告葛银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银龙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水香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