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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实际履行货款为由,于200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涂圣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