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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法定代表人寇国模,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忠,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望江办事处2楼2号,现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燕翔,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四川川大安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