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甲、高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高芸的起诉。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