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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甲、高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高芸的起诉。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