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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温刚毅与四川绿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刚毅,四川绿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温刚毅。委托代理人戴文德,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祖英。被告四川绿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书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富林,四川绿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夏阳。被告四川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号综合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刘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忠。委托代理人陈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刚毅与被告四川绿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刚毅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刚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刚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温刚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