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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宁海金××模具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海金××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85-2号原告:陈××。被告:宁海金××模具厂,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模具城××幢。诉讼代表人: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宁海金××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