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白××与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1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陈××。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住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至满额止;或者查封、扣押两被告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海审判员 顾德忠审判员 季国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