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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白××与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1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陈××。被告: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住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桐乡××绵羊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至满额止;或者查封、扣押两被告到期应得收益和其他有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振海审判员  顾德忠审判员  季国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虞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