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092-1号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悦。委托代理人:陈引引。被告: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举。被告: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重和。被告: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克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山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55元减半收取225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577.5元,由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