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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钱泉根、江勤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钱泉根,江勤珍,钱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讼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钱泉根。被告:江勤珍。委托代理人:钱泉根。被告:钱志伟。委托代理人:钱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钱泉根、江勤珍、钱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