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与乐清市××畜牧专业合作社、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清市××畜牧专业合作社,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18号原告:林×。被告:乐清市××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镇××叶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乐清市××畜牧专业合作社、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