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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厂与台州××机械××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厂,台州××机械××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35号原告玉环县××厂,住所地玉环县××城关三合潭。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台州××机械××司,区。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厂与被告被告台州××机械××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3元,减半收取2991.5元,由原告玉环县××厂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