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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存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存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存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存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华存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山月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