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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宇良与张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良,张状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潘宇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0003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浦路234弄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赵正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6263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186号。被告:张状元,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2074376,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5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宇良与被告张状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潘宇良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