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宇良与张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良,张状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958号原告:潘宇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0003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浦路234弄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赵正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6263677,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186号。被告:张状元,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2074376,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岙里街村5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宇良与被告张状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潘宇良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