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张××。被告绍兴××纱业××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绍兴××纱业××责任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绍兴××纱业××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晓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绍兴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因本案须以绍兴县公安局侦查结果为依据,而该侦查尚未结案。故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