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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汤少春与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少春,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32号原告:汤少春。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被告: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国。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少春诉被告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少春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少春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大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