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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926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卜××。被告:陆××。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09年4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