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与李强峰、陈巧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李强峰,陈巧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东路30号。负责人王世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振云,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东路30号。被告李强峰,珠港镇坎门花岩礁村。被告陈巧灵,珠港镇坎门花岩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为与被告李强峰、陈巧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1元,减半收取356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