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叶××,杜××,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田县鹤城东路××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单××。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叶××。被告:杜××。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叶××、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