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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叶××,杜××,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田县鹤城东路××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单××。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叶××。被告:杜××。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叶××、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现因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