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青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43号原告:余××。被告: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与被告石××进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负担。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伟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