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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大道(大桥东首)。法定代表人占××。被告叶×。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顺发汽车租赁公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