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大道(大桥东首)。法定代表人占××。被告叶×。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顺发汽车租赁公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瑞安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