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64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