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茅××,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