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晓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东。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5年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晓东和袁学诚(已判决)到本市西湖区双浦镇铜鉴湖村仁桥联合银行门前,用平板车、吊机搬运的方式,窃得铜鉴湖村村委的报废铲车一辆(重8.945吨,价值人民币32202元)。后销赃得款33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晓东向铜鉴湖村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袁学诚的供述,证人张某、黄某、胡某、郑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相关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晓东认罪态度好,退赔了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202元责令被告人杨晓东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