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昌人民陪审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广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