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俞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56号原告:俞甲。委托代理人:俞丙。被告:俞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与被告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