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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李××、钱××。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93)。住所地:绍兴县××××路。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