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李××、钱××。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93)。住所地:绍兴县××××路。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