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白某。法定代理人白某某。(系原告之父)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崔 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